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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企业家:给前海改革试验开路的人

时间:2022年03月31日 浏览量:534

编者按:《制度企业家与前海制度创新研究》是第一部以“制度企业家精神”为核心价值解读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海自贸片区)的课题文本。课题对前海管理局法定机构的创立、改革、制度创新与前海施政者改革理念、前海企业家精神做了较为深入的调研访谈。课题负责人、撰稿者为国家信息中心国际信息研究所高级研究员、中房ICR常务副院长秦刚先生。本公众号获授权分享课题研究精华。欢迎读者发表意见建议。

西方制度企业家概念的界定

企业家,作为从事经济活动的人群当中较为特别的一个群体,西方学界对其认识的过程由浅入深。最初,在18世纪,企业家往往是指和政府签订合同的工厂主。后来,学者们发现,在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即商人群体中,存在一些特别卓越的人才,能够不断扩大其业务收益。因此,法国经济学家理查德·坎蒂隆(Richard Cantillon) 将 “企业家”定义为具备两种能力的人,即具有使经济资源 的效率由低转高的能力,且具有承担经营风险的能力,而所谓“企业家精神”即是企业家特殊技能的集合。

制度企业家:给前海改革试验开路的人

前海深港基金小镇:粤港澳大湾区的财富管理中心,定位、愿景以纽约格林尼治基金小镇为目标。 秦刚 摄

在坎蒂隆之后,奥地利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得也对企业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他将企业家视作一种“流动的头衔”而非固定的职业,他认为一种“企业家精神”应当包括四条,即:控制欲、胜利欲、创造欲和坚强意志,只有具有这四种欲望,再加上创新的精神,一个生意人和经营者才能够被称作“企业家”,总的来说,熊彼得将企业家与创新联系在一起,并强调了企业家不断创新和推动社会进步。

熊彼得提到的创新与企业家的联系在学界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而国外学者在深入研究这种联系时,又从企业家当中通过与创新有关的标准继续“选拔”出企业家中的企业家——“制度企业家”。

对“制度企业家”(Institutional Entrepreuer)的界定,最早可追溯到经济学专家艾森斯塔特(S.N.Eisenstaedt)。艾森斯塔特在1980年发现企业家群体中,部分企业家的创新意识不仅仅会影响其所在企业的效益,甚至能够对整个社会的制度变迁起到作用,艾森斯塔特将这些杰出的具有影响力的企业家称作制度企业家,并提出制度企业家具有三种作用,而艾森斯塔特将其称作“使命”,即在制度变迁过程中充当催化剂;指明变迁的方向;并亲自推动变迁过程。艾森斯塔特的制度企业家使命理论突出强调了制度企业家在制度变迁中扮演的角色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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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瑟夫·熊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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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森斯塔特

在艾森斯塔特提出制度企业家与社会制度变化的联系之后,有关制度企业家的研究就从单纯的经济学和管理学领域扩展到了组织行为学乃至社会学的范畴当中。这里值得一提的便是社会学的角度对于制度企业家的研究,在这方面,美国学者弗雷格斯坦(Neil Fligstein)对制度企业家的概念有着较为深刻的诠释。弗雷格斯坦认为,制度企业家的内涵具有三个成分,即“社会技巧”、“社会行为”和“社会结果”,其中社会技巧是指制度企业家们具有的创新能力,社会行为是制度企业家们推行的企业准则与创新成果,这些准则或成果往往会对社会产生变革性的影响,而社会结果,就是社会产生的制度变迁。具体来说,制度企业家是那些展示出社会技巧,并通过社会行为推动理想的社会结果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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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时光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城市规划展厅。秦刚 摄

中国制度企业家概念的界定

有关中国的制度企业家的研究开展较晚,研究者们仍处在概念研究的阶段,就制度政策企业家的概念界定仍存在一定争议。比如最早将制度企业家概念引入的周其仁教授在其经济理论中认为,制度虽然与资源、技术、产品等要素共同组成了企业,但在整体的商务经济活动中,企业所需的最重要的一环是制度。周其仁将制度定义为人们从事商业活动所遵循的游戏规则的总称,包括政府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制度、社会规范、文化、价值观念等,而一个杰出的企业家,可以将在自己企业内形成的制度规范外化成整个社会的一种风尚,而做到这一点的企业家正是制度企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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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其仁教授

如果说周其仁教授是对西方关于制度企业家的研究做了总结内化,使其“走进来”,而张维迎教授则是对中国的制度企业家的概念做了重新定义,使之“走出去”。张维迎教授结合中国儒家学说如何将“仁”的概念从春秋战国时期的一家之言,传播为整个社会的一种风向标的历史,对制度企业家的概念做出了新的定义,即制度企业家最突出的特点是1.创造和改变旧有的社会规范;2.将新的社会规范推广至整个社会层面;3.在这整个过程中能够承担风险与竞争的压力。因此从定义上来看,制度企业家并不一定指的全部都是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张维迎教授把制度企业家分为两类:一类是像孔子这样的社会规范的创造者;另一类则是社会规范的改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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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中的华润前海中心。前海将成为世界500强的大湾区总部基地。九阁 摄

张维迎结合儒家学说对制度企业家概念的内化一定程度上是成功的,因为这一理论在对制度企业家做了诠释的同时,也与西方理论有了区别,但对于这一过于强调制度企业家的“奉献”的理论也引起了一些学者的质疑,比如周阳敏教授就提出,制度企业家归根到底也是企业家,其根本目的还是提升攫取个人利益,但是制度企业家能够通过制度经营这一独特的模式来形成制度资本的积累从而产生制度资本外溢,以此来推动社会进步和制度变迁。周阳敏教授的理论一定程度上也参考了国外的制度企业家理论,但有关制度企业家如何推动社会变革的模型他也做出了较为独特的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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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维迎教授

从国内外学者对制度企业家概念的界定可以看出,学者们基本上都认为制度企业家应具备三个方面的要素:一是完成实际创新的能力很强;二是对现行制度规范起到了创造和改良作用;三是这种新的规范仍然源自本土文化和社会。

据此,本文对制度企业家做出如下界定:

率先挑战旧有的规则,敏锐把握制度创新过程中的盈利机会和市场需求,填补市场空白,创新行业规则和商业模式,为新制度的创建做出建设性贡献的企业家被称为制度企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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